過境貨物運輸的海關要求
發布時間:2020-06-24 13:49:32
過境貨物運輸的海關要求
過境貨物是指從中國境外裝運并繼續通過中國大陸裝運的貨物,不論其運輸方式是否在中國境內變更。惠州物流公司實際上,生活的每一個環節,都有物流的存在。通過國際間的運輸,可以讓世界名牌出現在不同膚色的人身上;通過先進的儲藏技術,可以讓新鮮的果蔬在任何季節亮相;可以讓人們輕松地喬遷新居;多種形式的行李托運業務,可以讓人們在旅途中享受舒適的情趣。大件運輸一般是指大設備的運輸配送。大件是在重量、體積上占有優勢的物品,在運具上,大件物品有嚴格要求,不是一般的運輸車輛可以完成運輸的,需要用到特殊的運輸工具來完成。超限設備(貨物)是指裝載輪廓尺寸超過車輛限界標準;超重設備(貨物)是指車輛總重量對橋梁的作用超過設計活載。珠三角物流公司從原材料的采購開始,便要求有相應的物流活動,將所采購的原材料到位,否則,整個生產過程便成了無米之炊;在生產的各工藝流程之間,也需要原材料、半成品的物流過程,實現生產的流動性。就整個生產過程而言,實際上就是系列化的物流活動。合理化的物流,通過降低運輸費用而降低成本,通過優化庫存結構而減少資金占壓,通過強化管理進而提高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使得有效達到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 過境貨物由中國境內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理人應當向海關辦理手續。 中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的過境運輸有以下要求。
⒈對同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簽訂協議我們國家的貨物在運輸途中或屬于國家鐵路運輸收入同一個國家簽署的協議,發貨,根據過境的相關協議;為我國過境貨物不與國家簽訂這樣的協議,并作記錄,應允許由負責進境地海關的狀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過境。
⒉過境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海關進行監管以及貨物,應當可以接受國家海關環境監管。未經海關行政許可,任何一個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通過更換標記。
3. 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具備海關核準的密封條件和裝置。 海關可根據需要對過境貨物及其運輸車輛或交付設備進行封存.. 承運人和經營者應負責保護海關印章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打開或銷毀。
⒋海關企業認為教師必要時,可以進行查驗過境貨物。海關在查驗過境貨物時,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及時到場。按照中國海關管理要求自己負責搬移貨物,開拆或重封貨物的包裝,并在我國海關查驗記錄上簽字。
過境貨物自入境之日起三個月以上未報關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過境貨物應當自報關之日起六個月內運出境外。 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過境貨物逾期不能離境的,海關依照海關法總則實施行政處罰規則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處理。
7. 過境貨物因運輸工具變更等原因進入國境后需要卸貨和儲存時,應當經海關批準,并在海關監督下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約定的倉庫或者地點..
⒏過境貨物但是由于企業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運輸發展途中換裝運輸管理工具,起卸貨物或遇有其它意外發生情況時,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可以立即分析報告所在地海關或附近海關,接受海關環境監管。
當在境內過境和貨物短缺的損失(除因不可抗力外)的⒐情況下,經營者應當負責進口納稅手續辦理海關出口。
⒑中國人民政府部門明令禁止過境的貨物信息不得過境。